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连金、王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369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3692号
  • 案件名称

    张连金、王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连金;王莉
  • 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3692号原告:张连金,女,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王莉,女,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张连金与被告王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张连金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原告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连金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春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洪雁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