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佘叶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81民初29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民初2946号案件名称
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佘叶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佘叶容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81民初2946号原告: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迎春亭办事处荷塘都梁文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MA4M2XRG89。法定代表人:李列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征红,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戴琪,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佘叶容,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苗族。原告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佘叶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邓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廖 鹏代理书记员 舒 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石生、刘桂兰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225民初645号 下一篇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801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