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景丽、李宝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038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038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景丽、李宝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景丽;李宝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0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景丽,女,1972年9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被执行人:李宝印,男,1971年5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刘景丽与被执行人李宝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以(2021)鲁1329执20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宝印所有的登记在临沭安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3××××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宝印所有的登记在临沭县丰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0××××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宝印所有的登记在临沭安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3××××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宝印所有的登记在临沭县丰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0××××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