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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山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24执71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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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执715号之三
  • 案件名称

    赵山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赵山海;赵绪卫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24执71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山海,男,汉族,1959年5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绥化市。被执行人赵绪卫,男,汉族,1972年4月17日出生,住平阴县。本院立案执行的赵山海与赵绪卫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鲁0124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山海于2021年9月3日与被执行人赵绪卫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赵绪卫的执行,上述和解协议已记录在案。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就未履行的部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124执7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朱 斌审判员 贺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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