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瑞盛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朱祜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8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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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8436号案件名称
陕西恒瑞盛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朱祜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陕西恒瑞盛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朱祜锜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8436号原告:朱祜锜,男,汉族,1986年11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洋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611166812。被告:陕西恒瑞盛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B0GW175U。法定代表人:李江龙,具体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祜锜诉被告陕西恒瑞盛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祜锜于2021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祜锜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祜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后,由原告朱祜锜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张 雪 芳 二〇二一年 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格打印:相丽华 校对:马格 2021年 月 日送达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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