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杰、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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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364号案件名称
王国杰、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国杰;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364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杰,男,19876年9月28日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被执行人: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孙敬,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国杰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的(2018)陕0625民初4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国杰工资款53922元,于2018年12月31日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国杰工资款91814元,(已付53922元)案件受理费1605元、执行费按实际标的收取。由被执行人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负担,该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国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国杰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将志丹县杏河镇杏子河移民小区一期二标段工程款决算后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国杰剩余案件款91814元。案件受理费1605元、执行费按实际标的负担,由被执行人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364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金柱审判员 冯海浪审判员 党飞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学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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