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世海、唐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6执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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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6执389号案件名称
卫世海、唐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夹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卫世海;唐剑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6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卫世海,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唐剑,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1126民初15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卫世海申请执行唐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唐剑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唐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高消费限制。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唐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红审 判 员 杨松斌审 判 员 薛山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向华强书 记 员 易玉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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