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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黄云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1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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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1167号
  •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黄云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黄云生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91弄130号6层。负责人:徐振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亮,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睿,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黄云生,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云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湘0224民初11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云生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4日,本院电话通知被执行人黄云生过来法院领取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立案执行以后,2021年6月4日、2021年9月23日我们通过法院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黄云生银行存款、工商、保险、公积金、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6月7日向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黄云生的盈利、分红险信息;2021年6月7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黄云生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2021年6月7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黄云生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及收益性保险、无证券及车辆登记信息。另经核实被执行人黄云生在茶陵县城西小学上班,有工资及公积金收入,目前公积金账户余额为64269.99元,已经被本院依法冻结,工资卡账户已经被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黄云生不动产均已抵押在银行贷款,且被本院另案查封了。2021年9月28日电话约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新亮律师告知其执行情况,并让其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17749.66元,暂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贺杨**审判员  胡 勇审判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小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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