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继红、乔九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4执8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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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24执871号之一案件名称
侯继红、乔九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洪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侯继红;乔九娃;洪洞县德瑞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4执8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继红,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乔九娃,男,1989年6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洪洞县德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洞县南环路棉麻公司旁巷口。法定代表人:乔九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继红与被执行人乔九娃、洪洞县德瑞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侯继红与被执行人乔九娃、洪洞县德瑞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达成了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1024执8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德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蔺 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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