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侯继红、乔九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4执871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24执87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侯继红、乔九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洪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侯继红;乔九娃;洪洞县德瑞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4执8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继红,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乔九娃,男,1989年6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洪洞县德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洞县南环路棉麻公司旁巷口。法定代表人:乔九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继红与被执行人乔九娃、洪洞县德瑞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侯继红与被执行人乔九娃、洪洞县德瑞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达成了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1024执8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德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蔺 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