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霞、韩国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36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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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民初3622-1号案件名称
张小霞、韩国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小霞;韩国华;韩会生;刘瑞萍;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蟠龙支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3民初3622-1号 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蟠龙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21406389N。负责人:张博,任该行行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卢洋,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国华,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1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被申请人:刘瑞萍,女,汉族,生于1971年7月19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被申请人:韩会生,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6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被申请人:张小霞,女,汉族,生于1967年9月30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蟠龙支行与被申请人韩国华、刘瑞萍、韩会生、张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撤回对四被申请人的起诉,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韩国华、刘瑞萍、韩会生、张小霞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102229.95元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韩国华、刘瑞萍、韩会生、张小霞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102229.9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岳 昆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康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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