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进宝、徐东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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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838号案件名称
冉进宝、徐东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冉进宝;徐东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838号申请执行人:冉进宝,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兴义市桔山镇新场村二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礼贵,贵州恒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东云,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煎茶镇滚坪村徐家组。本院在执行冉进宝申请执行徐东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6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东云欠申请执行人冉进宝借款本金人民币1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从2020年1月25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被执行人徐东云未履行义务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冉进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偿还义务。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徐东云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注册登记和车辆等信息依法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徐东云无车辆登记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徐东云银行存款0.18元,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贵州金钰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经营。同时我院也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在德江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徐东云在煎茶镇的房屋抵押在德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且被另案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本案属于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冉进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安明爱书 记 员 宁雄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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