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军、迁安市星宇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83民初4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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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83民初4801号案件名称
杨军、迁安市星宇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迁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军;迁安市星宇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83民初4801号原告:杨军,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迁安市。被告:迁安市星宇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迁安镇南二环路地毯厂门南侧(迁安市燕长城商贸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984399354。法定代表人:姚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艳辉,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杨军与被告迁安市星宇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杨军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军负担。审判员 雷志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亚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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