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立平、赵家仁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恢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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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恢415号案件名称
汤立平、赵家仁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汤立平;赵家仁;王书艳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恢415号申请执行人:汤立平,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住义县。被执行人:赵家仁,男,1953年1月2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王书艳,女,195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立平与被执行人赵家仁、王书艳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恢4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莹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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