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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朋、李士彬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终6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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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6626号
  • 案件名称

    陈朋、李士彬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陈朋;李士彬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66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朋,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士彬,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上诉人陈朋因与被上诉人李士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311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上诉人陈朋同意,本院向其电子送达告知了开庭时间、地点等,通知其于2021年9月9日上午9时20分到庭参加诉讼,但上诉人陈朋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能提供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朋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陈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费 蜜审判员 王 超审判员 孙守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雨臻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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