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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燕、依得尔西叶尔得尼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22执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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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222执373号
  • 案件名称

    王雪燕、依得尔西叶尔得尼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王雪燕;依得尔西叶尔得尼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22执373号申请执行人:王雪燕,女,1975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被执行人:依得尔西叶尔得尼,男,1988年8月9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雪燕与被执行人依得尔西叶尔得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的(2020)新2222民特23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王雪燕要求被执行人依得尔西叶尔得尼应给付案件款7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两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登记、房产登记、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无足额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依得尔西叶尔得尼的银行账户和微信账户。    四、依法已向被执行人依得尔西叶尔得尼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五、经对被执行人依得尔西叶尔得尼所在社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也没有固定收入。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依得尔西叶尔得尼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雪燕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克沙提扎依甫审判员    刘虎审判员    叶尔肯阿依那斯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阿拜哈斯木阿恒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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