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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姜建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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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347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姜建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冕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姜建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34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镇宁路465弄161号4号楼116室。法定代表人:武文秀,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姜建勇,男,汉族,1998年10月8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姜建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342.95元,本院于2021年5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扣划了被执行人姜建勇银行账户余额302.8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姜建勇工商总局无公司登记信息,国土部门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传统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姜建勇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姜建勇纳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以上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3433执3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魏 萍审判员  金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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