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浩、张永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55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554号
  • 案件名称

    王浩、张永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浩;张永利;赵其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5554号 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73年11月26日,汉族,现住陕西省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系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生于1979年1月18日,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张某某,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张某某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王某、张某某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燕婷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利伟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