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张永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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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554号案件名称
王浩、张永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浩;张永利;赵其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5554号 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73年11月26日,汉族,现住陕西省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系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生于1979年1月18日,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张某某,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张某某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王某、张某某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燕婷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利伟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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