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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满贺、王艳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6民终5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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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民终5105号
  • 案件名称

    李满贺、王艳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满贺;王艳丽;王艳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6民终5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满贺,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建民,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丽,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人,现住保定市满城区。原审被告:王艳梅,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单位地址保定市满城区。上诉人李满贺因与被上诉人王艳丽、原审被告王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21)冀0607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满贺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21)冀0607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或发还重审判决上诉人不给付被上诉人王艳丽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1000元责任;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对是否存在借款事实未审查清楚。上诉人至今不清楚原审被告王艳梅与被上诉人王艳丽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王艳梅已离婚,被上诉人王艳丽与原审被告王艳梅是亲姐妹关系,原审仅凭约定不明的收据(所谓的借条)及原审被告王艳梅当庭认可借贷关系。就认定是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王艳梅的承担共同债务过于草率。原审以下事实未予查清:1、被上诉人诉状中陈述2018年5月6日到被上诉人处借款,第二天取出现金10万元给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不符合常情,一般大额给付,为了安全都是采取转账方式,除非有特殊要求,本案中给付现金的事实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没有提供证据佐证,事实上,上述陈述纯属被上诉人杜撰,原审对该不符合常情的事实未予查清。2、被上诉人称2018年5月7日给付现金10万元,收据(所谓借条)的时间是2018年11月1日,相差6个月,原审未查清。3、收据(所谓借条)“十2万元整”是什么意思,“十”是加减乘除的加号。还是汉字数字十,为什么这样书写,原审未查清。4、另外20000元原审对借款的时间、地点、用途、转款方式一概未查清,原审就认定借贷事实的存在,没有事实法律依据。5、收据(所谓借条)内容“王艳梅借王艳丽十2万元整”未有借款人签名,该借条不能成立。6、上诉人未在收据(所谓借条)上签字、怎么能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原审未查清。上诉人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原审不能仅凭原审被告王艳梅的认可及存在瑕疵收据(所谓借条)就认定借贷事实的存在,借款的时间、地点、原由、用途、转款方式、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原审法院都应当予以逐项查明,并对被上诉人的证据全面认定。可是,原审法院却未对上诉人的“各项事实”未予以逐一查明和认定,以致认定案件事实错误不清。二、原审判决理解适用法律模糊不清晰。1、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准确,过于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原审法院引用履行合同原则的条款过于模糊、不准确。2、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上诉人对收据(所谓借条)未签字、不知债务存在,也不认可该债务的存在,开庭前上诉人已在原审作了笔录,表明了观点。原审法院应当从诉讼“经济”和“便利”角度,最大可能的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但是,原审法院却给上诉人制造了更多的诉累。上诉人不认可该债务存在,即使存在,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审法院却错误的判决。王艳丽答辩称:我向王艳梅和李满贺要钱的时候才知道他们离婚了。我所有的钱都借给了他们两口子。我好心好意的借给他们,我们是亲姐妹,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才起诉的。2018年5月6日借给他们十万元,当时说的就是他们买房用,在2014年买车的时候借给了他们2万元。十万元的取款单我都留着呢。借钱的时候他们跟我打的电话,拿钱的时候因为我妹妹不会开车,是李满贺拉着我妹妹去廊坊找的我,我们三个去廊坊的工商银行取的现金十万元,存折的取款单我舍不得,一直就留着。我认为他们故意假离婚转移财产,我妹妹净身出户,借的这12万元债务由她负担。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艳梅未答辩。王艳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提供证据:“借条王艳梅借王艳丽120000元十2万元整。2018年11月1日(借条背面)利息每年小妹给姐姐1000元,希望姐姐别嫌少,以后钱宽松会多给些”。原告称两笔借款打的总条,未约定利率,每年给1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被告王艳梅质证称借条及利率、借款期限约定情况属实;借款系我与被告李满贺夫妻共同债务;我与李满贺于2020年4月协议离婚,已办理了离婚证,按双方约定,共同债务均应由我承担。被告王艳梅当庭提交离婚证复印件。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承担共同债务。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间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约定清楚。合同应全面履行,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息,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未清偿借款,应承担合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满贺、王艳梅共同给付原告王艳丽借款本金120000元;自2018年11月1日起每年加付给原告利息1000元(已给付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李满贺、王艳梅各负担675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上诉人王艳丽提交了如下证据:1、工商银行存折、借条及取款单。拟证明:他们去廊坊找我,还在我那住了一晚,第二天才取的钱,从工商银行取款一笔5万元,一笔4万元,还从银行卡中取款1万元,把所有的钱都取出来了,证明借款事实。借条是在王艳梅家里写的,王艳梅自己写的,手印也是她摁的,当时我们三个人都在场,后边的利息也是她自己写的,但是没有给过利息。2、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拟证明:当时王艳丽的钱在她大姐那存着,后来我二闺女(王艳丽)离婚了回了满城,后来是我三丫头(王艳梅)跟我说她买车的时候借了二姐2万块钱,后来买楼的时候又借了10万元,后来王艳梅和李满贺离婚了,钱也没还给我二闺女,一找他们要钱他们就不给了,就离婚了。李满贺说钱不要找他要,但是楼他住着,车他开着,他就应该还钱。上诉人李满贺发表质证意见称,1、银行存折不属于新证据,该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李满贺向被上诉人借款12万元,该证据与一审中查明的所谓的十万元不能相对应,相互之间有矛盾,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主张;2、借条中没有上诉人的签名,上诉人也不知道该12万元借款行为的事实,该债务是否存在上诉人不清楚,即使存在也是原审被告王艳梅与其姐的借贷行为,王艳梅并未将该笔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中的2万元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两万元的发生,一审仅凭被上诉人的陈述,就认定该两万元借贷不能成立,其中的10万元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上诉人收到,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实践性合同,应当以上诉人收到该笔借款,借贷关系才能成立,被上诉人至今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曾收到该笔借款,因此双方借贷关系不能成立。关于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庭审中被上诉人并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款项用于家庭生活,上诉人又未在借据上签字,因此不能认为是上诉人与王艳梅的共同债务,请法庭查明事实驳回被上诉人的请求;3、证人证言不是新证据,应当在一审申请,证人不能说明涉案款项借款的时间、地点及方式,该证言不具有证明本案事实的法律基础,不予认可。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艳丽对借款的发生过程及王艳梅书写借条的过程陈述详细具体,原审被告王艳梅对借款数额、过程、用途均认可。一审法院对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理据充分,应予支持。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王艳梅虽然达成了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王艳梅承担,但不足以对抗第三人。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原审判决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王艳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李满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上诉人李满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杨玉龙审 判 员 万丙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史广昌书 记 员 何 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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