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罗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11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1121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罗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罗明;周海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法定代表人陈文仕,董事长。被执行人罗明,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周海霞,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罗明、周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罗明、周海霞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南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2执11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慧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某、乌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4执201号之二十五 下一篇 易小飞、宁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15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