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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德晟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恢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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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恢2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铜川市德晟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铜川市德晟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04执恢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166,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法定代表人:赵满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美荣,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琼,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铜川市德晟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201067916101K,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法定代表人:苏敏。被执行人:铜川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200727352437M,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法定代表人:赵殿轶,该公司董事长。直接裁定执行财产人:铜川市德晟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202305470556W,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XX委门前。系被执行人铜川市德晟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李武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市德晟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德晟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陕0204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202680元、案件受理费14077元,以1162676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1560004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铜川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183.37元,申请执行人已经办理了领款手续。被执行人铜川市德晟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以下和解协议,约定:截止2021年9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198496.63元(最终以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实际收到的款项为准)、案件受理费14077元及相应的利息,被执行人自2021年9月开始,每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0000元,直至2022年6月30日支付132573.63元,相应的利息于2022年6月30日偿还完毕。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强制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本案申请执行费,在首次执行时已经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恢2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申请人在新的执行期限内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常连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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