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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生荣与郝雄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02民初6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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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6924号
  • 案件名称

    高生荣与郝雄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郝雄飞;高生荣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02民初6924号 原告:高生荣,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南路建行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301010839。被告:郝雄飞,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榆林市高新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504250013。原告高生荣与被告郝雄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生荣、被告郝雄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生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郝雄飞偿还所借原告高生荣借款本金10万元。2.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11日,被告郝雄飞因资金短缺向原告高生荣借款10万元,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郝雄飞辩称:欠原告10万元属实,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法院提交了借据一支以及银行汇款凭证一支,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且款项原告已交付的事实。被告无异议,本院经审核后认为该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4年5月11日,被告郝雄飞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载明借款金额为10万元,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本院认为,被告郝雄飞向原告高生荣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且原告高生荣实际给付了该笔款项,原、被告间应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对合法的借贷关系法律应予保护,被告郝雄飞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偿还借款本金。该笔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债权,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郝雄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生荣借款本金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郝雄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琅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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