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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淳化某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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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528号
  • 案件名称

    陈某某、淳化某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陈某某;淳化某某公司;陕西某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52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被执行人:淳化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XXXX,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XXXX,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淳化某某公司、陕西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淳化县人民法院(2021)陕0430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应由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公司、淳化某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支付剩余工程款款1125589.07元及利息,利息以1125589.07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611元、执行费1365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公司、淳化某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淳化某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46932.0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户夏洁书 记 员 杨亚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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