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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劲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寅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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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694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劲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寅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劲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寅尚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69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劲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寅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申请执行人陕西劲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寅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9民终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寅尚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陕西寅尚置业有限公司应向陕西劲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欠款共计5500843元(其中包含工程款、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鉴定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其中代扣税款1912092元,剩余部分共计3588751元由陕西寅尚置业有限公司在2021年11月16日之前向陕西劲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该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斌审 判 员  刘 华审 判 员  兰华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吴凯希书 记 员  吴奋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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