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花芳、慕增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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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996号案件名称
冯花芳、慕增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冯花芳;慕增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恢996号申请执行人:冯花芳,女,汉族被执行人:慕增祥,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冯花芳与被执行人慕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25民初26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慕增祥发出执行通知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慕增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慕增祥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网络资金、银行无足额财产,无工商、证券、税务登记等信息。3.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案外人)承诺人慕世昇承诺于2021年9月15日偿还案件款5000元,于2021年9月25日偿还案件5000元,于2021年11月4日偿还案件款1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案件款15525元,以上案件款共计3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25元。4.如案外人承诺人慕世昇按期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案外人承诺人慕世昇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协议,则案外人承诺人慕世昇自愿被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对本案的全部案件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申请执行人同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慕增祥所有银行卡、网络金融账户及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6.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综合上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5执恢996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盛志海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怀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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