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于洪惠、车连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02执256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执2562号
  • 案件名称

    于洪惠、车连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于洪惠;车连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02执2562号申请执行人:于洪惠,男性,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洮北区。被执行人:车连杰,男性,198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洮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洪惠与被执行人车连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吉0802执2562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冰审判员 葛 浩审判员 杨国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婷 婷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