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培和、通化县果松镇七道沟村村民委员会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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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401号案件名称
宋培和、通化县果松镇七道沟村村民委员会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宋培和;通化县果松镇七道沟村村民委员会;刘玉海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521执401号申请执行人:宋培和,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监护人:宋晶晶,宋培和女儿,住吉林省通化县被执行人:通化县果松镇七道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通化县。法定代表人:孙久宝,职务:村书记、村主任。被执行人:刘玉海,男,1955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培和与被执行人通化县果松镇七道沟村村民委员会、刘玉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培和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宋培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521执4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生效后,义务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宣金富审判员 丁秀男审判员 田博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春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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