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清美、唐述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5民初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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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5民初633号案件名称
罗清美、唐述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罗清美;唐述兵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5民初633号原告:罗清美,女,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被告:唐述兵,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青川县。原告罗清美与被告唐述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罗清美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罗清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清美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罗清美负担。审 判 员 袁 翩 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举古阿果书 记 员 李 宇 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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