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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霆、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上马镇西古村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民终2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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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终2591号
  • 案件名称

    陈霆、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上马镇西古村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陈霆;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上马镇西古村村民委员会;林洪峰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终25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霆,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上马镇西古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上马镇西古村。法定代表人:佟营,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洪峰,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森(林洪峰儿子),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上诉人陈霆因与被上诉人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上马镇西古村村民委员会、林洪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2021)辽0421民初2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霆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支持我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各项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事实和理由:1、我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于2005年初从发包方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上马镇西古村村民委员会承包耕地3.2亩,我与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上马镇西古村村民委员会签有正式书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前几年,因我在外地打工,上列土地被林洪峰擅自耕种1.1亩,虽然我有承包合同,但因该地被林洪峰耕种,我在西古村委会解决未果的情况下,向辽宁民心网投诉,省民心网于2018年初,责成抚顺县上马镇人民政府解决,镇政府随后与村委会研究并决定,将村里机动地分给我3.2亩(其中包括林洪峰非法占用的1.1亩),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上马镇西古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4月26日确权发放给我上列耕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我作为西古村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本次耕地于法有据,我在西古村没有其他耕地,只有案涉的3.2亩承包地,上列耕地应属我管理、占有、耕种和收益。我不仅在承包土地初期就有“土地承包合同”,且现在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林洪峰占有的耕地既没有“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于非法耕种,至于林洪峰说曾向村里交纳租金问题,他只交过三年所谓租金,近5、6年没有交租金,不应受到法律保护。4、我不是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被林洪峰侵占,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包土地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应由法院受理的案件。林洪峰辩称,案涉土地是村里租给我家的,上诉人称自己已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村里一直允许我种这块地,我们没有非法占用上诉人土地,上诉人起诉不成立,这块地是村里机动地,只有村里有权说不让我种我才可以不种,上诉人应找村委会或者政府协商,与我无关。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上马镇西古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陈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1.1亩土地;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陈霆于2019年4月26日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34年12月31日止,承包地块总数1块、承包地块总面积3.20亩。但该地块一直由他人经营,原告陈霆至今未实际取得该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所有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陈霆的起诉。本院认为,陈霆虽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发包人并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土地交付给陈霆,且林洪峰在案涉地块耕种多年并一直使用至今的事实存在,本案亦存在一审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争议,一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认为本案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并无不当。综上,陈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开智审判员  张庆敏审判员  李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田俊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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