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晓坤与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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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059号案件名称
邓晓坤与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邓晓坤;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0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晓坤,女,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吉林石化公司退休职工,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胡贵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艳,女,该公司客服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杰,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邓晓坤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21)吉0211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邓晓坤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邓晓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邓晓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邓晓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笑飞审判员 赵翠霞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丽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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