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屯振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兰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兵1001民初100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兵1001民初1003号之一案件名称
北屯振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兰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北屯振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兰玉;北屯市华昆酒店;北屯振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屯第一分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1001民初100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原告):北屯振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689598240G,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博望西街商贸建材综合市场一楼三号。法定代表人: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兰玉,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北屯市华昆酒店经营者,住新疆北屯市。被告:北屯市华昆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9005MA78491U59,经营场所新疆北屯市军垦街1199-1-3号。经营者:蔡兰玉,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北屯市华昆酒店经营者,住新疆北屯市。担保人:北屯振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屯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5524279774,住所地新疆北屯市西大街美丽田野右侧。法定代表人:杨**,总经理。原告北屯振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兰玉、北屯市华昆酒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兵1001民初1003号财产保全裁定。现本案因双方当事人已于庭下达成和解,原告现已申请撤诉。故原告北屯振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蔡兰玉所有的银行存款2850000元的冻结措施;解除被告北屯市华昆酒店所有的银行存款2850000元的冻结措施;解除对担保人北屯振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所有的位于新疆北屯市××街××室(不动产权证新(2017)北屯市不动产权第0××2号)房屋查封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屯振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下达成和解,原告现已申请撤诉为由,申请解除对除对被告蔡兰玉所有的银行存款2850000元的冻结措施;解除被告北屯市华昆酒店所有的银行存款2850000元的冻结措施;解除对担保人北屯振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所有的位于新疆北屯市××街××室(不动产权证新(2017)北屯市不动产权第0××2号)房屋的查封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蔡兰玉所有的银行存款285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北屯市华昆酒店所有的银行存款2850000元的冻结;三、解除对担保人北屯振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屯第一分公司所有的位于新疆北屯市××街××室(不动产权证新(2017)北屯市不动产权第0××2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梦姣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加松、肖政贤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726号之二 下一篇 王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22执1110号之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