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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孟凡存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03执46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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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03执466号之三
  •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孟凡存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孟凡存;张红霞;安徽福佑建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03执46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芜湖西路与金寨路交口银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84980600W。主要负责人:孔庆龙,行长。被执行人:孟凡存,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居住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畅园新村64幢204室。被执行人:张红霞,女,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安徽福佑建材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与砀山路交汇处明发商业广场3号楼2单元2505室,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1540880E。法定代表人:孟凡存,执行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孟凡存、张红霞、安徽福佑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6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孟凡存、张红霞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36576.97元、逾期罚息542706.41元(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7月18日,之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孟凡存、张红霞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3)申请执行人有权对安徽福佑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上(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035445号)房产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97万元的范围内就上述债权优先受偿;(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8718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1635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工商登记、民政、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抵押房产已处置完毕,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抵押房产已处置完毕,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迎审判员 季汝成审判员 程 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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