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速物流有限公司、龙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4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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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1446号之一案件名称
优速物流有限公司、龙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优速物流有限公司;龙军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4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优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辉路100号。法定代表人:余联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泰祺,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龙军,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优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06民初46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优速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龙军支付申请人优速物流有限公司代偿款508639.42元、代偿款利息216099.44元(暂计至2021年3月8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代偿款利息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5%另行计付),支付律师费7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593元,执行费9717元,共计746048.86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龙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龙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龙军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龙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龙军银行存款和保险现金价值共计53135.97元,收取相应执行费597元,案件受理费4593元,交付申请人47945.97元。经查,被执行人龙军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多方执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截至2021年9月7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47945.97元。鉴于被执行人龙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龙军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及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优速物流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龙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4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 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柏 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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