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和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龚星星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8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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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8746号案件名称
连云港和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龚星星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连云港和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龚星星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8746号原告:连云港和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华人华侨工业园美联路广汽传祺4S店。法定代表人:耿继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王伟国,上海融孚(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星星,男,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四队镇龙王村新庄64号。原告连云港和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星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和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龚星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和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龚星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连云港和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乔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黄 帅书 记 员 刘玉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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