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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辉辉、湖南得歆标识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5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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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5017号
  • 案件名称

    李辉辉、湖南得歆标识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辉辉;湖南得歆标识有限公司;盛艳辉
  • 案件缘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5017号原告:李辉辉,男,汉族,1979年4月1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辰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湖南源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波,湖南源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南得歆标识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桥河路二段**联东金煜产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2MA4PNAU19C。法定代表人:汪逸瑜。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芳,系公司员工,女,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址长沙市雨花区)。第三人:盛艳辉,男,汉族,1980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住址湖南省安乡县div>原告李辉辉诉被告湖南得歆标识有限公司、第三人盛艳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受理。2021年9月3日,原告李辉辉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得歆标识有限公司、第三人盛艳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辉辉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得歆标识有限公司、第三人盛艳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辉辉负担(免交)。审 判 员 补博霖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 烨书 记 员 董吕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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