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晶职务侵占其他执行裁定书(2020)沪0104执2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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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沪0104执2745号案件名称
范晶职务侵占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范晶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04执2745号移送执行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范晶,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范晶职务侵占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04刑初56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执行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0年8月4日移送执行,要求拍卖范晶名下上海市XX路XXX号商铺,得款交刑庭处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自主网络拍卖,但前两次拍卖均流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需要上缴国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有关财政机关要求继续变价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需要退赔被害人的,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以物退赔;被害人不同意以物退赔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经征询本案被害人意见,被害人要求法院继续拍卖程序。经合议庭评议,第三次及之后的起拍价拟在二拍起拍价的基础上每次再打八折。本案已通过委托拍卖方式继续拍卖程序,但拍卖成交尚需一定时间,故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先行结案,待拍卖成交后,得款移交刑庭处理。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庆审 判 员 顾玉平审 判 员 王传伟法官助理 张 鑫书 记 员 成盛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移送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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