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永宁、东港市润增水产捕捞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72民初1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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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2民初1148号案件名称
韦永宁、东港市润增水产捕捞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韦永宁;东港市润增水产捕捞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2民初1148号原告:韦永宁,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布依族,现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东港市润增水产捕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大东区建材市场综合楼303-503室。法定代表人:吴忠文,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鹏,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该公司员工。原告韦永宁与被告东港市润增水产捕捞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韦永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韦永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2元,原告韦永宁已预交,由原告韦永宁负担。审 判 员 王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云寰书 记 员 隋 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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