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船营支行、王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11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1123号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船营支行、王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船营支行;王涛;吉林市农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迈世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吉林市绿健花卉培育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贯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船营支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王涛,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农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吉林市迈世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吉林市绿健花卉培育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贯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船营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涛、吉林市农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迈世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吉林市绿健花卉培育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贯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204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标的3197556.14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船营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涛、吉林市农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迈世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吉林市绿健花卉培育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贯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0204执1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全伟审判员 张亚民审判员 金博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墨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衡阳某某有限公司、石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758号 下一篇 康芝荣、康仁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恢3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