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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雷光元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恢184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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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恢184号之四
  • 案件名称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雷光元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雷光元;王文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恢18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全州镇北门大圆盘。负责人唐咸雨,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雷光元,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被执行人王文梅,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与被执行人雷光元、王文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13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24执恢1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怀青审 判 员 蒋生凤审 判 员 盘宇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肖时军书 记 员 黄玉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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