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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明义与郑桂荣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吉0203民特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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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3民特22号
  • 案件名称

    裴明义与郑桂荣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裴明义;郑桂荣
  • 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03民特22号申请人:裴明义,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申请人:郑桂荣,女,195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代理人:郑欣(系被申请人郑桂荣的女儿),女,1982年3月25日,汉族,无职业,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财,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裴明义申请认定郑桂荣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裴明义称,请求宣告郑桂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裴明义为郑桂荣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郑桂荣与裴明义系夫妻关系。郑桂荣于2013年10月16日进入北华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脑出血、高血压三级、脑软化灶。经治疗虽保全性命却至今不能自理。2009年7月23日经船营区残疾人联合会鉴定所鉴定属于二级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终身护理。郑桂荣的直系亲属有女儿郑欣。 郑欣称,同意确认郑桂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裴明义为郑桂荣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6日至2013年11月2日,郑桂荣因脑出血在吉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郑桂荣与裴明义是夫妻关系。经裴明义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对郑桂荣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评定,该中心于2021年9月7日作出吉常春司鉴中心[2021]精鉴字第191号法医精神病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器质性精神障碍。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郑桂荣经鉴定机构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本院依法宣告郑桂荣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裴明义系郑桂荣的丈夫,具有监护资格,裴明义愿意担任郑桂荣的监护人并且有监护能力,故本院对指定裴明义为郑桂荣监护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郑桂荣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裴明义为郑桂荣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祝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杨蕊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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