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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兵、安徽省宇祺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2执3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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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02执3112号
  • 案件名称

    许兵、安徽省宇祺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许兵;安徽省宇祺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2执3112号申请人:许兵,男,汉族1979年1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安徽省宇祺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长淮路百盛物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405MA2UD5K42F。法定代表人潘学义。申请执行人许兵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宇祺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2021)224号仲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方文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502执3112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冰审判员 王善堂审判员 魏宏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源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回申请。……(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2执3112号申请人:许兵,男,汉族1979年12月29日出生,住安,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DIV>被执行人:安徽省宇祺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安,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长淮路百盛物流****社会信用代码91341405MA2UD5K42F。法定代表人潘学义。申请执行人许兵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宇祺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2021)224号仲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方文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502执3112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冰审判员 王善堂审判员 魏宏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源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回申请。……(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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