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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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284号案件名称
杨某某、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文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文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728民初8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文某某给付欠款本息共计70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文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文某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将其依法纳入失信名单并予以限消。2021年9月26日,双方当事人自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文某某定于2021年9月26日向申请执行偿还1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偿还3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二、案件执行费95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文某某缴纳(自本协议作出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三、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并同意对二被执行人取消失失信和限消措施。”2021年9月26日,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主动向被执行人履行了首期标的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以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支付首期到位标的款为由,向本院书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综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之行为是对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284号案件终结执行。案件执行费95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文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 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瑞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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