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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长义、吴志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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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702号
  • 案件名称

    赵长义、吴志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赵长义;吴志杰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702号申请执行人:赵长义,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执行人:吴志杰,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本院在执行赵长义与吴志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证券、公司信息、车辆、网络资金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秀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建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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