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长义、吴志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7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702号案件名称
赵长义、吴志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赵长义;吴志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702号申请执行人:赵长义,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执行人:吴志杰,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本院在执行赵长义与吴志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证券、公司信息、车辆、网络资金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秀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建辉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雨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321民初2066号 下一篇 崔杨、谢立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651号之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