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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丽宫国际酒店、林子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粤07民特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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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民特157号
  • 案件名称

    江门丽宫国际酒店、林子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江门丽宫国际酒店;林子力
  • 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特157号申请人:江门丽宫国际酒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欧国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启粉,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盛华,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林子力,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申请人江门丽宫国际酒店(以下简称丽宫酒店)与被申请人林子力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丽宫酒店请求:依法撤销蓬江仲裁委依法作出的蓬江劳人仲字[2021]0887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事实和理由:一、蓬江劳人仲字[2021]0887号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在一个月内签订,因此可以看出试用期一个月内是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管理范畴的,应该视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二、蓬江劳人仲字[2021]0887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1.公司根据员工签收的《员工手册》第十二页有关试用期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条款,已作了详细的描述。2.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关于试用期评估的步骤,公司是根据部门提交的评估意见作出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决定,是符合试用期评估的流程的。3.公司对于试用期评估的意见,是企业对员工作出的评估,非双方协商同意,换句话说是企业自主用工的权利。因此,蓬江劳人仲字[2021]0887号仲裁裁决书认为企业无理由辞退缺乏事实根据。林子力辩称,丽宫酒店认为蓬江劳人仲字[2021]0887号仲裁裁决书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是不成立的。一、林子力入职的时候,丽宫酒店工作人员口头说明入职三天内离职是没有工资的,这违反了劳动法,另外丽宫酒店工作人员说试用期内主动辞职或者酒店辞退,丽宫酒店是不支付工资的。二、丽宫酒店认为根据《员工手册》,试用期内可以随时把员工辞退,这是违反劳动法的。经审查查明:2021年7月1日,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一、江门丽宫国际酒店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林子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800元。二、驳回林子力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书为终局裁决。丽宫酒店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需对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上述六种情形进行审查。首先,对于试用期内的用工关系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期间双方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蓬江区仲裁委对涉案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无不当,丽宫酒店据此主张蓬江仲裁委适用法律错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对于丽宫酒店主张双方解除用工关系的原因属于事实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仅限于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时,申请人方可依此主张撤销仲裁裁决。否则,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是否错误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本案中,丽宫酒店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审查。此外,丽宫酒店也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可以撤销的情形,故其认为涉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的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丽宫酒店主张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门丽宫国际酒店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江门丽宫国际酒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甄锦源审 判 员 柯小梅审 判 员 梅晓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 俊书 记 员 陈顺芳赵金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特157号申请人:江门丽宫国际酒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欧国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启粉,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盛华,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林子力,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申请人江门丽宫国际酒店(以下简称丽宫酒店)与被申请人林子力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丽宫酒店请求:依法撤销蓬江仲裁委依法作出的蓬江劳人仲字[2021]0887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事实和理由:一、蓬江劳人仲字[2021]0887号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在一个月内签订,因此可以看出试用期一个月内是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管理范畴的,应该视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二、蓬江劳人仲字[2021]0887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1.公司根据员工签收的《员工手册》第十二页有关试用期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条款,已作了详细的描述。2.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关于试用期评估的步骤,公司是根据部门提交的评估意见作出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决定,是符合试用期评估的流程的。3.公司对于试用期评估的意见,是企业对员工作出的评估,非双方协商同意,换句话说是企业自主用工的权利。因此,蓬江劳人仲字[2021]0887号仲裁裁决书认为企业无理由辞退缺乏事实根据。林子力辩称,丽宫酒店认为蓬江劳人仲字[2021]0887号仲裁裁决书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是不成立的。一、林子力入职的时候,丽宫酒店工作人员口头说明入职三天内离职是没有工资的,这违反了劳动法,另外丽宫酒店工作人员说试用期内主动辞职或者酒店辞退,丽宫酒店是不支付工资的。二、丽宫酒店认为根据《员工手册》,试用期内可以随时把员工辞退,这是违反劳动法的。经审查查明:2021年7月1日,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一、江门丽宫国际酒店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林子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800元。二、驳回林子力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书为终局裁决。丽宫酒店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需对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上述六种情形进行审查。首先,对于试用期内的用工关系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期间双方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蓬江区仲裁委对涉案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无不当,丽宫酒店据此主张蓬江仲裁委适用法律错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对于丽宫酒店主张双方解除用工关系的原因属于事实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仅限于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时,申请人方可依此主张撤销仲裁裁决。否则,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是否错误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本案中,丽宫酒店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审查。此外,丽宫酒店也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可以撤销的情形,故其认为涉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的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丽宫酒店主张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门丽宫国际酒店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江门丽宫国际酒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甄锦源审 判 员 柯小梅审 判 员 梅晓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 俊书 记 员 陈顺芳赵金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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