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蔺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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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629号案件名称
四川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蔺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四川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蔺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629号原告:四川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96号1幢16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3978569K。法定代表人:李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蔺,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尧坝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原告四川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四川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道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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