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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蔺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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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629号
  • 案件名称

    四川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蔺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四川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蔺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629号原告:四川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96号1幢16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3978569K。法定代表人:李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蔺,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尧坝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原告四川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四川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道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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