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迎霞、孙三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22执1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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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1224号案件名称
王迎霞、孙三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迎霞;孙三军;王拉拉;孙军;刘利芳;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22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迎霞、孙三军、王拉拉、孙军、刘利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2民初2022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迎霞、孙三军、王拉拉、孙军、刘利芳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146968.61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29元,案件执行费2105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文书,责令其积极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21年月25日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6000元,剩余欠款被执行人王迎霞私下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我院出具履行完毕证明及收回贷款凭证,承担案件受理费2629元,案件执行费2105元被执行人王迎霞已负担,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王迎霞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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