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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甲、李某乙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恢16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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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16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韩甲、李某乙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韩甲;李某乙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恢1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韩甲,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本院在执行韩甲与李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甲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李某乙向申请执行人韩甲返还103978.5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70元、执行费158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淳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化县支行有存款账户,账户余额足以履行部分案件义务,本院已分三笔从其存款账户中划拨19000元用以履行案件义务;此外,被执行人李某乙又私下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000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再无履行能力。现划拨的案件款已经到账,且申请执行人也已经实际领取,并表示先行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出具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0执恢1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新兵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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