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志强、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1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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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1077号案件名称
田志强、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田志强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81执1077号被执行人田志强,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住渭南市临渭区,村民。田志强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7)陕0581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志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强制执行,责令田志强缴纳罚金五万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田志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依法对其予以冻结,因存款数额较小,未对其进行划拨。无车辆登记信息,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3、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田志强名下无房产。本院依法委托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在渭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田志强名下无房产。4、本院依法委托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在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渭区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田志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账户。5、在被执行人田志强所在村组进行了调查,该村组相关负责人表示无法联系到其本人,亦不能提供出其财产线索。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田志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再未发现被执行人田志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可依法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玲审 判 员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建奎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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