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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益、张治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4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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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4981号
  • 案件名称

    李益、张治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益;张治安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4981号原告李益,男,汉族,出生于1996年,住陕西安康市。委托代理人:龙伦立、张樊(实习),陕西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治安,男,汉族,出生于1958,住陕西省安康汉滨区。原告李益诉被告张治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租房合同载明的出租方为安康市XXXX,安康市XXXX亦在合同上加盖了印章,张治安虽在合同上签名,但其同时系安康市汉滨区XXXX的法定代表人,亦系履行职务行为。故案涉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应为安康市汉滨区XXXX,原告直接起诉张治安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2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茂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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