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永、山阳县照川加油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民初1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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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民初1926号案件名称
曹永、山阳县照川加油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曹永;山阳县照川加油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4民初1926号 原告:山阳县照川加油站,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4L047654841。负责人:陈家喜,该加油站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大荣,该加油站员工。被告:曹永,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学习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山阳县照川加油站与被告曹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阳县照川加油站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山阳县照川加油站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阳县照川加油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阳县照川加油站负担。 审 判 员 李 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何胜男 书 记 员 曹 雯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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