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宝贵、刘文玉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2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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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2570号案件名称
韩宝贵、刘文玉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韩宝贵;刘文玉;李振东;梁彬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25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宝贵,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福,沈阳市法库县众信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玉,男,195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光,男,刘文玉之子。原审被告:李振东,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原审被告:梁彬,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上诉人韩宝贵因与被上诉人刘文玉及原审被告李振东、梁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4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没有查清。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案涉买卖合同相对人认定问题。本案中,刘文玉提供的欠条证据均为李振东出具,现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存在李振东加油、出具欠条系受韩宝贵指示而做出的事实。重审后,一审法院严格依据证据,查清全部事实后,再行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法库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4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法库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韩宝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妍审 判 员 李 涛审 判 员 朱闻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金慧光书 记 员 白欣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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